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遵义市探索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化管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遵义市探索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化管理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当前全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前期谋划策划不深入、需求评估论证不充分、要素资源不到位、基本程序标准不健全、后期绩效评估不严谨、综合效益不明显等突出问题,根据《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函〔2024〕46号)等有关规定,坚持项目全周期管理理念,探索建立为低收入人口、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化管理工作机制,提升特殊群体关爱保障项目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效益,切实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在全市低收入人口中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困难群体多样化“雪中送炭”救助需求,不断增强其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一、基本原则要求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兜牢民生底线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以统筹救助资源、精准对接需求、增加服务供给、提升兜底质量为重点,探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注重系统集成,用好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连接桥梁,畅通需求与服务衔接的路径,使救助对象的个性化需求通过三级社会救助共同体和公益创投项目获得资金资源支持,实现政府服务的兜底保障与社会力量的补充保障相结合,真正实现供需日益精准匹配、救扶综合效益日益彰显。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民政公共服务缺项、薄弱领域及购买服务需求,准确评估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需求,加强政府救助政策和社会帮扶资源有效对接,开展多元化、差异化服务类社会救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等情况,聚焦救助对象当前尚未被物质救助覆盖的基本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的覆盖范围、时间跨度、供给主体、运行机制以及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按照“整合资源、各取所需,渠道不乱、各记其功”思路,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政府承担支出的服务范围,不设置超出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事项,不重复提供已通过物质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相关服务;要统筹兼顾已有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基本养老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不错配和重复已有各类政策资源。坚持市场化运作、各方力量加入、社会成员参与,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与个人、公益慈善机构、志愿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探索“党政+社会组织”“党政+慈善机构”“党政+爱心企业(个人)”等模式,实现多主体资源与力量的联结交叉融合,提高民生兜底保障水平。
二、探索建立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项目评审验收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建立“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审验收机制”(附件1),负责项目决策、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成立以市民政工作服务中心为主,慈善机构、爱心企业参与的评审机制办公室,制定工作制度、项目审批、管理流程图等工作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和超出办理时限。
(二)制定工作流程。市民政局牵头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流程:
1.组建项目团队。根据项目需求,组建专业、高效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员、责任人员等。
2.提交项目申报书。编写详细的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方案、预算、预期效果等内容。
3.组建专家评审组。结合工作所需,市民政局利用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审验收机制召集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含有关单位、高校教授、社会组织负责人、专业社工人才等。
4.专家评审及公示。专家组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出发点,从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方面充分论证项目,并给出最终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将以文件形式或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方案,项目团队有序开展项目活动,提供具体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与效果。
6.项目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资金、进展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7.项目验收(转介)。根据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于无法预期完成项目的,要及时对项目进行转介,寻找另外的项目团队跟进服务。
8.项目评估。围绕项目的促进个人发展作用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开展项目结果评估,评估项目效果,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建议。
9.项目审计与归档。项目接收后统一交纪委和审计部门进行备案审计,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加强问题协调。利用“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审验收机制”对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要由机制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的支持与扶持。
三、探索建立项目策划生成体系
(四)建立项目库。市民政部门牵头商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大投融资政策研究,动态发布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政策清单,提出项目谋划方向和重点,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精准指导项目谋划。各县(市、区)民政局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关行业领域社会组织,动态开展项目谋划和征集,并及时申报入库;市民政局按月开展项目谋划调度工作;市、县政府每半年开展1次项目谋划调度工作。市、县、乡、村四级要商有关行业领域社会组织,每年牵头调度一次项目谋划工作,全面动员全社会、各行业参与项目谋划,策划、建成上下贯通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库。
(五)策划储备项目。按照项目跟着需求走、项目跟着政策走的要求,紧盯国家战略和政策,主动融入和服务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聚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各行业各领域专项建设等规划方案;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地方福利彩票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及其他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结合遵义实际、突出“情满遵义·温暖救助”主题和特色,明确服务类别、对象范围、服务标准、供给主体、服务资金投入、服务年限,因地制宜谋划、储备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具体项目和基本内容,联合社会慈善组织形成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化清单:照护服务类救助,如访视、看护照料、康复训练、就医陪护、健康监测等服务;生活服务类救助,如助餐助浴、助行助洁、代购代步等服务;关爱服务类救助,如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编制的项目化清单要区分政府承担支出和社会力量实施主导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
(六)评估论证项目。市民政局建立“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指标”(附件2),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经济、健康、教育、居住、就业、监护、社会融入情况及服务诉求等,注重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结合入户调查、走访探视、动态管理等工作,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需求摸底排查,准确评估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相应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地区低收入人口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台账。同时,做好困难群体需求清单与“政府+社会力量”服务项目清单的衔接工作,用好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连接桥梁,畅通需求与服务衔接的路径,确保低收入人口日益增长的合理化需求精准链接政府服务的兜底保障和社会力量的自愿补充,提高社会救助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民政部门结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制定“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附件3),建立健全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商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按照权限牵头开展项目需求评估论证,评估论证作为备选项目的依据,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民政部门同步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形成“一个报告、一个意见、一套手续”。
(七)决策选定项目。评审机制办公室根据项目评估论证情况,印发选定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前属政府支出的项目由市民政局按程序决策后出具决策意见,属企业自愿支出的项目由企业决策出具决策意见,属于政府和企业联合支出的项目按照“整合资源、渠道不乱”,由评审机制办公室牵头按程序决策。国家和省有相关决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纳入实施计划。评审机制办公室动态将已批准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计划台账,完善项目实施前相关手续,推动项目有序逐步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力量捐赠资金,按季度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四、探索建立项目实施监管体系
(九)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民政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22〕73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文件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购买范围、方式、形式等事项审核,规范购买行为。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统一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采购招标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认真落实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行为“一代理一记录”制度,强化招标代理管理。
(十)强化购买监管。强化对新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文件抽查,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督促购买主体整改。强化对购买前、购买中、购买后等重点环节以及参与购买活动各市场主体行为监管。紧盯购买合同签订、服务单位履约和关键岗位到岗履职等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模式,定期分级开展监管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强化协调监管。用好“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审验收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资金、实施过程手续办理。民政部门做好项目各重点环节的监管,并会同有关要素保障部门和属地政府靠前服务,保证项目有序推进。灵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明查暗访等督导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督导。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项目专账管理,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强化项目实施资金监管,严禁超预算列支、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探索建立项目实施后评价体系
(十二)及时评估验收。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力量投资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项目承接主体根据服务类社会救助评估指标和绩效评价表开展自查自验,民政部门根据自查验收情况,重点围绕救助对象满意度开展综合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论作为安排下一批次项目的依据,不断推动改进服务质量。综合评估验收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委托具备相关行业水平的咨询单位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实施周期大于5年的,在项目开始实施2-3年后开展期中评估,对已实施情况的有效性、需实施项目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进行再评估,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分别提出停建、缓建、转建、续建的处置意见,商有关部门和属地进行再决策;针对后续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实施的存量项目,应当通过重组、置换等方式,最大限度挽损、减损、止损。
(十三)强化重点督导。民政部门按照“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绩效差的项目进行重点督导。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项目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监管机制,尤其要大力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标准化建设,形成相对统一、独具遵义特色、适宜推广的区域服务标准。
(十四)激励奖惩措施。市民政局根据已完成项目综合评价验收、期中评估结论,会同发改部门及社会捐赠方,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对按计划完成项目储备任务且管理服务完成较好的,在分批下达救助奖补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时给予倾斜;对项目储备和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不好的单位或部门,视情况少安排或不安排下一批次救助奖补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承接主体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一经发现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责成项目承接主体按期归还资金,拒不执行的按程序启动追偿,涉及行政管理人员的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核查。
全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探索建立服务类救助项目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树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聚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措施,主动靠前服务项目使项目储备更加充实、投资管控更加有效、实施方式更加多元、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综合评价验收更加及时、协调推进更加高效,推动全市“大救助”水平再上新台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按规定公开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清单和标准,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充分展示试点工作成果,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名词解释: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也称“特殊群体关爱保障项目”,指在落实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等现有政策基础上,为有需要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或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非经营性为主,属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社会治理创新、和谐社会创建等以公益为主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附件:1.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审验收机制
2.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指标
3.遵义市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
来源:遵义民政
编辑:马 静
一审:卢博文
二审:程 亮
终审:王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