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
民发〔2024〕62号
一、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二、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
三、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4年11月6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编辑:马 静 一审:卢博文 二审:程 亮 终审:王公山